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3-09-15 13:44:42 |   作者: 薄膜系列 1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

  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股本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41%,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公司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披露《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专门干高性能PI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基本的产品系列包括热控PI薄膜、电子PI薄膜、电工PI薄膜等,其中多款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获得西门子、庞巴迪、中国中车、艾利丹尼森、德莎、宝力昂尼、生益科技、联茂、碳元科技等国内外有名的公司的认可,大范围的应用于柔性线路板、消费电子、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5G通信、柔性显示、航天航空等国家战略新兴起的产业领域。

  公司秉承“参与全球竞争,赢得业界尊重,肩负社会责任”的企业愿景,始终紧密围绕国家发展的策略及相关产业政策,十多年来坚持自主研发及创新,掌握了配方、工艺及装备等完整的高性能PI薄膜制备核心技术,已成为全世界高性能PI薄膜产品品种类型最丰富的供应商之一,打破了杜邦等国外厂商对国内高性能PI薄膜行业的技术封锁与市场垄断,跨入全球竞争的行列,用实际行动践行企业愿景与行业使命,推动高性能PI薄膜行业的国产化替代,为下游多个高技术领域的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量产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热控PI薄膜、电子PI薄膜和电工PI薄膜三大系列;航天航空用MAM产品为小批量销售产品;柔性显示用CPI薄膜为样品销售。

  公司的热控PI薄膜主要为高导热石墨膜前驱体PI薄膜,用于高导热石墨膜的制备,最终应用于消费电子等领域。面内取向度和易于石墨化是决定该产品竞争力的主要特性。高导热石墨膜前驱体PI薄膜经碳化、石墨化后,形成高导热石墨膜,再经压延、贴合、模切等工序后装入电子产品。

  公司的高导热石墨膜前驱体PI薄膜因具备较高的面内取向度,易于石墨化,适合整卷烧制,下游制程加工性能突出,制成高导热石墨膜后在柔韧性、耐折性等方面具有优势,进入下游知名石墨导热材料制造商的供应链。该产品属于“中国制造2025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2017年版)”。

  公司的电子PI薄膜主要包含两类:电子基材用PI薄膜和电子印刷用PI薄膜。

  电子基材用PI薄膜大多数都用在FPC的制备,最终应用于消费电子、5G通信、汽车电子等领域,尺寸稳定性是决定该产品竞争力的主要特性。电子基材用PI薄膜作为绝缘基膜与铜箔贴合构成FCCL的基板部分,也可作为覆盖膜贴覆于FPC表面,用于保护线路免受破坏与氧化。公司的电子PI薄膜具备良好的尺寸稳定性,兼具良好的介电性能,可达到5微米和7.5微米的超薄规格(3微米规格产品已进入计算机显示终端小批量应用),黑色电子PI薄膜具备低透光率等良好的遮盖性能。公司已进入生益科技、联茂等知名厂商的供应体系。

  电子印刷用PI薄膜制作成的电子标签主要贴覆于PCB等产品的表面,对其进行序列化标识,追溯生产全过程,帮助识别缺陷,最终应用于消费电子、5G通信、汽车电子等领域。该产品的关键特性为良好的粘结适应性。公司的电子印刷用PI薄膜具备优良的涂覆适应性,兼具尺寸稳定性、耐高温和耐化学性等特性,已进入日东电工、艾利丹尼森、宝力昂尼、德莎等全球知名标签企业的供应链。

  电工PI薄膜的基本功能为绝缘,大多数都用在电磁线绕包材料及大功率电机、变压器的匝间/层间绝缘。公司的电工PI薄膜主要为耐电晕PI薄膜,除此以外还有少量配套C级电工PI薄膜。

  耐电晕PI薄膜大多数都用在变频电机、发电机等的高等级绝缘系统,最终应用于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等领域,保护绝缘系统免遭变频电机运行时局部放电导致的损坏,提高电机长时间运行的可靠性,保障高速列车的运行安全性,实现风电设备长寿命免维护。耐电晕特性是决定耐电晕PI薄膜竞争力的主要特性。公司自主研发的耐电晕PI薄膜具备优异的耐电晕性能,自2014年起,公司陆续通过西门子、庞巴迪、ABB、中国中车的产品认证,打破杜邦长期在该领域的全球垄断。

  PI薄膜因其优异的耐高低温、耐辐照等特点,可在各种极端空间环境维持性能稳定性,大范围的应用于航天航空领域。公司的航天航空用MAM产品系依托自主研发的PI复合薄膜生产技术制成,拥有非常良好的尺寸稳定性与高温密封性能。该产品目前供应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应用于我国运载火箭,填补了国内空白。

  CPI薄膜可用于屏幕盖板等柔性显示结构部件,最终应用于折叠屏手机等柔性显示电子科技类产品,其中透光率、耐弯折次数、材质刚性为关键特性。CPI薄膜的技术难度很高,目前仅有韩国KOLON等极少数日韩企业具备供应能力,国内尚无企业具备柔性显示用CPI薄膜的量产能力。

  公司自主掌握CPI薄膜制备的核心技术,基于现有生产线年成功生产出CPI薄膜,该等产品的光学性能和力学性能优异,可折叠次数超过20万次,关键性能通过国内终端品牌厂商的评测,已实现样品销售,用于终端品牌厂商及其配套供应商的产品测试;公司正在研发的柔性OLED用CPI薄膜项目光学级产线正处于工艺优化提升阶段,在CPI专用生产线建设完成后,可实现CPI薄膜产品在折叠屏手机等柔性显示电子科技类产品领域的应用,有望填补该领域的国内空白。

  公司基本的产品为高性能PI薄膜,主要使用在于柔性线路板、消费电子、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等领域。公司通过自主研发不断开发新产品,采购原材料后进行产品生产,实行以销定产和需求预测相结合的生产模式,以及“以直销为主、代理商为辅”的销售模式,通过向下游生产企业或代理商销售的方式实现盈利。

  公司主营业务为高性能PI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细分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下的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C29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处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为C29)。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公布的《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公司产品属于新材料产业之前沿新材料中的聚酰亚胺纳米塑料薄膜。

  PI薄膜具有优良的力学性能、介电性能、化学稳定性以及很高的耐辐照、耐腐蚀、耐高低温性能,是目前世界上性能最好的超级工程高分子材料之一,被誉为“黄金薄膜”,与碳纤维、芳纶纤维并称为制约我们国家发展高技术产业的三大瓶颈性关键高分子材料之一。PI薄膜的商业化进程始于20世纪60年代,最早应用于电工绝缘领域,随着PI领域研究深入和技术升级,PI 薄膜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20世纪七八十年代,PI薄膜的商业化应用拓展至电子领域;21世纪起,PI 薄膜的更多应用领域衍生,如用作高导热石墨的前驱体材料、柔性显示盖板材料等,韩国和中国等国家抓住产业转移的机遇,高端制造业快速地发展,PI薄膜行业随之兴起。

  我国PI薄膜的产业化进程发展较缓慢,依靠自主研发,在传统电工绝缘领域形成了较强的产业能力,但在高端电工绝缘、电子等其他应用领域的产业化能力较弱,存在新产品品种类型不足、产品性能不稳定等情形,自主掌握高性能PI薄膜完整制备技术的企业较少。高性能PI薄膜作为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卡脖子”材料,市场需求持续不断的增加,且国产化需求较迫切。公司作为国内顶级规模的多品类高性能PI薄膜专业制造商,掌握自主核心技术,顺应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发展前途良好。

  高性能PI薄膜的制备技术复杂,需对PAA树脂配方进行设计,通过精确控制流涎热风干燥过程,获得厚度均匀的PAA凝胶膜,再以定向拉伸伴随亚胺化过程制得,集成全自动控制系统提高生产控制水平。高端应用的高性能PI薄膜除应用于高端电气绝缘,还满足柔性线路板、消费电子、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5G通信、柔性显示、航天航空等多个领域的应用要求。

  完整的高性能PI薄膜制备技术最重要的包含配方、工艺及装备三方面的核心技术,配方、工艺、装备是一个有机整体,三者缺一不可。若仅仅在某个方面具有突出能力,通常难以实现高性能PI薄膜的制备并不断开发新产品品类。公司的技术优势是从研发到工艺的技术优势、从工艺到装备的技术优势共同构成的。同时公司具备从树脂合成到后处理的全套生产设备的自主设计能力,突破了我国高性能PI薄膜产业化的技术瓶颈,根据自主开发的技术工艺技术要求,自行设计非标专用设备,进行定制化采购,实现了主要设备使用和运行的自主可控性。

  公司通过18年的研发技术,成为国内少数掌握配方、工艺及装备等整套核心技术的高性能PI薄膜制造商。公司成功开发了热控PI薄膜、电子PI薄膜、电工PI薄膜、航天航空用PI薄膜等系列新产品,已成为全世界高性能PI薄膜产品品种类型最丰富的供应商之一,同时也是国内顶级规模、产线最多的高性能PI薄膜专业制造商,打破了杜邦等国外厂商对国内高性能PI薄膜行业的技术封锁与垄断,跨入全球竞争的行列。公司开发的多款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获得西门子、庞巴迪、中国中车、艾利丹尼森、德莎、宝力昂尼、生益科技、联茂、碳元科技等国内外有名的公司的认可。

  公司两项产品列入“中国制造2025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目录(2017年版)”,双向拉伸PI薄膜产品荣获2012年中国新材料产业博览会金奖,无色PI薄膜产品荣获2014年中国国际新材料产业博览会金奖。

  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PI薄膜)产品未来主要向高性能、多功能方向发展,从耐高温绝缘介质应用,到耐环境、超低温、高导热、超薄、结构支持、透光性等功能性应用需求愈来愈普遍,尤其适合下游特种制程工艺、易于加工等特性也慢慢的变成为新产品竞争力的主要特性。公司已具有研发、工艺和装备技术的产业工程化能力,可更短周期实现新产品的产业化,目前公司涉及的商品市场不断在发展和增长:

  PI薄膜可石墨化应用技术发展,随着电子科技类产品功耗提高、快充技术对散热性能要求更高的市场需求驱动,同时随着柔性显示器市场发展,散热用石墨膜在保持散热要求情况下,又增加对耐弯折的技术性能,提高导热、导通性和耐弯折性能,对PI薄膜本身结构变化和厚度提高又带来了新的市场应用增加空间,PI薄膜的易石墨化、适合整卷烧制、工艺节能等工艺适宜性能日益重要,市场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电子应用PI薄膜的高性能综合要求比较高,包括高尺寸稳定性、高模量、低介电常数、低CTE、TPI、低吸湿性、超薄、高导热等,需要满足新型智能手机、可穿戴产品的支持结构、绝缘保护和柔性线路应用的多种需求,也需要适合软硬结合线路基板、三层法工艺柔性覆铜箔板、二层法工艺柔性覆铜箔板、溅射纳米级金属等封装基板的生产的基本工艺,随着电子科技类产品更新换代,智能化、高速通讯、高速运行、轻薄化、柔性可穿戴、AI应用等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新技术应用驱动,电子基材市场对高性能、功能化的PI薄膜商品市场发展带来持续增长的空间。

  电工绝缘领域的高性能化大多数表现为耐电晕、高寿命、耐环境等,满足电气产品长寿命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在稳步增长的高速轨道交通应用的牵引变频电机耐电晕绕包扁线、大功率风力发电机长寿命绕包扁线应用市场基础上,加快开发在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绝缘PI薄膜作为动力驱动电机导线的绕包在允许电压下不导电的材料,以提高电机输出功率、安全性和节能性。

  随着新型航天器如太阳帆、空间太阳能电站、充气式卫星以及长寿命卫星等的应用增加,抗氧原子特性、耐环境、透光性、轻薄性、大幅宽等成为航天航空用PI薄膜的发展趋势,随国家在航天航空领域的战略发展,突破国外技术垄断和封锁,应用需求和迫切性不断增加。

  CPI薄膜是PI应用发展的一款新型功能性薄膜,大多数表现在高透光率、耐弯折、较好的力学性能等方面,又需要满足下游高温加工制程中的耐色变,据公开报道,近年来,市场上推出 HuaweiMate X、Moto Razr、Huawei Mate Xs、Moto Razr 5G、Thinkpad X1 Fold、Huawei Mate X2、Xiaomi MiX Fold、Huawei P50、荣耀 Magic V 、Huawei Mate Xs2、Moto Razr 2022等多款折叠智能手机及手提电脑采用CPI作为可折叠显示屏盖板薄膜,开启可折叠、柔性功能的电子显示产品的多场景应用,柔性显示用CPI薄膜作为显示器的盖板具有耐弯折、低碎裂风险、可卷对卷加工、满足大尺寸屏幕可折叠、绕曲和安全等优良特性,随着OLED等显示器产效逐渐提升、大尺寸显示产品逐渐成熟,柔性显示用的CPI市场需求和渗透率空间将极大提高。

  随着高性能PI薄膜应用领域的需求发展,拥有多条生产线、掌握多种工艺路线的企业具备更强的多品种、多系列的生产适应能力,可更加快速高效地将新产品投入量产,不断丰富产品系列种类,满足多领域应用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竞争能力。

  PI薄膜因其优异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大范围的应用于柔性线路板、消费电子、高速轨道交通、风力发电、5G通信、柔性显示、航天航空等多个领域。随着共聚改性、杂化分散等新工艺技术的运用,通过配方设计、生产的基本工艺的不断研发和装备水平的提升,PI薄膜可衍生出更多满足国内新兴市场所需求的有竞争性、与客户共利共赢的产品。

  国内PI薄膜行业的整体水平与国外存在差距,高性能PI薄膜市场主要被美国杜邦、日本钟渊化学、韩国PIAM、日本宇部等少数国外厂商所占有,产品严重依赖进口,影响我国高技术产业链安全,同时需要支付高昂成本。快速推进关键材料国产化,高性能PI薄膜进口替代的市场空间可观,公司具备拥有独立完整的核心技术体系,在快速推进关键材料国产化政策和市场环境支持下,国产化替代很有广阔的市场机遇。

  4.1 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 公司应该依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坚持与客户合作共赢原则,加强市场开拓,实现营业收入30,171.1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5.36%;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3,887.4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30.64%;实现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919.1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2.68%;经营性现金流净额8,982.0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4.59%。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稳定。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3月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了本次会议的召开通知,于2023 年3月1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的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齐展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公司监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依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独立地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围绕公司合规运营、财务情况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等方面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客观、线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情况等事项;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依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同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纯收入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各样的因素,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结合2022年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从经营、建设、技术创新、投融资、综合管理方面着手,审慎制定2023年度经营目标。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预算是建立在2022年经营情况与2023年经济发展形势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2023年度经营目标、战略发展规划和资本预算等进行编制。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企业的独立性,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做的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做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金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及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另外的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公司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及解释16号的规定和要求做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做的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22层2206。大信在全国设有32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36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首席合伙人为谢泽敏先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026人,其中合伙人166人,注册会计师941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2021年度业务收入18.63亿元,为超过10,000家企业来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6.3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6.35亿元。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97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258.71亿元,收费总额2.48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具有公司所在行业的审计业务经验。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有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五洋债”案判决本所及其他机构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本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

  200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03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为瑞华泰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5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为瑞华泰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4家,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安排汤艳群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汤艳群,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201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最近十年从事质量复核业务,近三年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8家,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2022年度审计费用53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38万元(含税),内部控制审计费用15万元(含税)。2023年度审计费用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参照2022年度收费标准和实际业务情况确定。

  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大信的履职情况做了充分的了解,并对其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评估,认为大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做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能够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该所担任本公司2022年的财务审计,在工作中该事务所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尽职地履行了审计职责,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鉴于大信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能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对大信的相关资质进行了事前核查,大信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做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大信具有为上市公司审计的相应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独立、诚信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情况做审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大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另外的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信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瑞华泰”)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41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86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31.9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1]第5-00015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3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这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1.5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258.44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2]第5-0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首发募集资金21,985.00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5,307.96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26,181.32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6,181.32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023.82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1年4月,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22年8月,公司及子公司嘉兴瑞华泰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上述《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4个首发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元,全部均已办理销户手续。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有6个可转债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2022年9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67.08万元,企业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对此,保荐人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该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业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大信审字[2022]第5-00348号”《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核报告》。

  2021年5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等),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大多数都用在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0元。

  2022年8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资本预算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打理财产的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有效期范围内,资金能循环滚动使用。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对以上事项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可转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大多数都用在购买七天通知存款;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为12,200.00万元,详细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做了鉴证,并出具了《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5-00006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

  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募集资金前后承诺投资金额”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1:“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募集资金前后承诺投资金额”以公司最近一期披露的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9,106,527.86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2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8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2.41%,2022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2年度经营和利润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日常经营和后续发展的资金需要及对股东的回报,制定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具体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按照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股本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600,000.00元(含税),占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41%,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现金分红金额占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重视,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瑞华泰”)2023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定价公平、合理,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汤昌丹先生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出席会议的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关联交易的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合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已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且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年公司预计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注:(1)以上数据未经审计,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基数为2022年度未经审计的承租费用。(2)租赁产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双方按照实际用量及第三方供应商价格结算。

  嘉兴金门量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瑞华泰参股子公司上海金門量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汤昌丹担任其董事长,系公司关联法人。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经营,双方交易能正常结算。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有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关联方之间生产办公场地、房屋租赁服务,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并结合市场价格情况协商确定。

  对于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将在上述预计的范围内,按照实际需要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后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公司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具有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上述交易的发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等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上述交易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对《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一。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通过现场办理登记或通过邮件方式办理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参会手续文件要求如下: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华美工业园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