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塑料污染条约的商业案例》发布全球呼吁建立统一标准

时间: 2023-09-13 11:23:28 |   作者: 薄膜系列 1

  近日,WWF、艾伦·麦克阿瑟基金会以及包括可口可乐、星巴克和雀巢在内的几家国际企业,发布了《联合国塑料污染条约的商业案例》,

  近五年来,在全球范围内,防止塑料污染的措施是过去总和的1倍多,随着公众对塑料污染的意识日益增强,慢慢的变多的非政府联盟也开始去参加了,在2018年10月,由艾伦·麦克阿瑟基金会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合作发起的《新塑料经济全球承诺》,标志着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的起点。

  迄今已有500多个签署国,它将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团结在循环经济的共同愿景下,除确定2025年解决塑料污染的具体目标,《全球承诺》还帮企业规范了标准和定义的一致性,这些标准和定义正慢慢的变成为行业规范。

  虽然像《全球承诺》这样的倡议促进了循环企业的发展,在应对全球塑料挑战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自愿性的倡议永远无法遏制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公司使用塑料包装,想革新现今整个线性经济体系,必须需要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体系。政府和工业界承诺将在2040年前将每年流入海洋的塑料量减少约7%。因此,仅靠自愿行动无法推动所需的制度变革。它们必须辅之以监管行动,为所有企业创造有利的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过去五年里,实施一次性塑料物品管理条例的国家数量增加了一倍多。这中间还包括对塑料袋或其他一次性物品(如塑料吸管和餐具)的国家禁令或税收。到2020年,全球至少有115个国家通过了此类法规。另有22个国家宣布打算在2020年或2021年实施类似法规。在2021年之前已经通过或计划采用塑料法规的137个国家代表了66亿人口(占全球人口的86%和国内生产总值的93%)。

  监管机构也慢慢变得多地采用各种手段,鼓励消费者退回、回收或再利用塑料。截至2018年,已有20个国家实施了押金制(DRS),另有6个国家在2022年之前公开宣布了这一计划。监督管理的机构也开始着手解决微塑性污染问题。2015年,美国颁布了首个专对于微塑料的国家政策,制定了《无微珠水域法》。

  国家以下一级的法规也在增加。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和美国等国颁布了许多州甚至市一级的法规,其中大部分涉及塑料袋的使用,其次是陆地上的微型塑料来源。例如,澳大利亚,除了新南威尔士州,禁止一次性使用塑料袋已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实施。

  在欧洲发挥主导作用的情况下,跨界路线年,《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也进行了更新,引入了一个强制性目标,即到2030年30月将塑料包装回收率提高到55%,针对欧洲海滩上最常见的10种一次性塑料制品,以及丢失和遗弃的渔具,这些渔具合计占欧盟所有海洋垃圾物品的70%。

  在为塑料相关立法的国家中,60%的国家只针对一次性塑料袋。虽然塑料袋是塑料污染问题的象征,但一次性塑料袋只是问题的一小部分。例如,在海滩清理中,一次性塑料袋只占所发现物品的7%。因此,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处理造成塑料污染的大部分物品。只有48个国家(25%)实施了不单单是塑料袋政策。这些措施包括对塑料瓶的禁令、税收或费用,即使从一次性塑料袋延伸到塑料瓶也仅占海滩清理中发现物品的10%。

  只有17个国家(9%)的政策覆盖了海滩清洁区发现的超过一半的废物,这些国家加起来只占塑料泄漏总量的6%,只有全世界前20个塑料泄漏国家只有一个国家制定了塑料法规,涵盖了50%以上的海洋塑料废物。目前的政策重点(一次性塑料袋)与主要的海洋塑料不一致。此外,前20名中有7个国家甚至没有正式的国家塑料政策文件。

  据估计,有20个国家是83%管理不善的塑料总量的源头,有效地应对塑料污染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贯穿整个塑料价值链。但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社区,废物管理不善导致塑料泄露,是环境问题的关键驱动因素。

  中国今年大推垃圾分类,但是仅生活垃圾分类是没有办法解决废塑料管理不善的问题,原因:

  垃圾分类不够精细,可回收物中包含塑料、金属、纸类,这非常不利于下游的回收工作,增加再生成本。

  低值塑料的回收动力低,由于缺乏可回收设计,大多数塑料制品被生产时就没有考虑到后续的回收性,如使用多种材质、多层膜包装、颜色多、导致回收时难以分离,最终泄露到环境中。

  塑料泄露责任主体不明确,污染治理中一直存在“谁污染,谁治理”,但是低值塑料泄露的责任主体却难以确定,以一次性餐盒为例,外卖平台并没有生产餐盒,但确实大幅度提高餐盒使用量,由于是外送到各地、个体商家难以对餐盒进行回收,消费者应当对餐盒负有回收责任,但是又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押金制来督促消费者的回收行为,最后导致责任延伸制度无法进行。

  联合国关于塑料污染的条约需要对包装、一次性使用、可回收和可再利用等关键术语提供明确的定义。

  现有的国际协定,包括巴塞尔、水原公约、塑料经济全球承诺、欧盟、已经制定单一用途塑料的定义,为联合国塑料污染条约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一套全球商定的定义和标准将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立法格局,从而帮助各国制订政策支持。

  为了推动大规模的变革,建立一个共同的监管框架仍然至关重要,明确规定每个国家有义务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集体解决塑料污染问题。目前的政策、法规和产业行动已经朝着这个方向发展,并将作为全面的全球协议的基础。这可能包括特定的限制某些一次性塑料制品(如餐具、吸管)或产品标签要求(如烟嘴过滤器、饮料杯)。

  此外,新条约可以规定在某个时间(如2030年或2040年)前达到的某些目标(例如最大排放量或最低单独排放量)。该条约还可要求每个缔约国根据其详细情况制定国家行动计划,这是一系列现有国际条约,包括《蒙特利尔议定书》、《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巴黎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塑料行动伙伴关系也促进了国家塑料行动计划的制定,各国能够准确的通过这些计划制定国家一级的塑料政策。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商定的以国家计算的塑料排放率的国际方法。这种计算方式对于建立衡量塑料污染治理的进展基线至关重要。在大多数国际环境条约中,要求各国定期提交国家报告,以促进透明度、问责制和可核查性。

  作为新条约报告和监测部分的一部分,还可优先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科学机构。目前,全球范围内,进行塑料污染的科学研究数量飞速增加。但是,没有一个制度能保证科学知识的结构的正确性,没有机构来审查这些研究结果是不是能够提交给各国作为采取行动的基础。过去曾为一些其他国际条约和问题设立了这样的科学机构,其中最著名的是政府间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专门委员IPCC。

  为了促进尽可能多的国家执行和遵守新条约,应建立一套结构体制。目的是以具有经济效益与公平的方式在各国之间分配技术和财政资源,包括根据商定的方案,要求各国建立专门财政机制提供捐助。

  资金发放将视条约的参与和遵守情况而定,其目的是支持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的执行。此外,财政资源可用于替代材料或技术的创新和研究。(例如,通过德国、挪威和英国的发展计划);条约将寻求更好地协调这些资金流动并提高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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