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未经同意,私安闲胶州市李哥庄镇飞龙街55号门头房北侧不合法打井取用地下水洗车的案子。经现场取证、查询问询、现场勘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则,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到你单位通过留置送达方法向你送达了《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议书》(胶水罚字[2021]第03号)。
因你单位收到上述《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议书》后,未实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则,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实行上述决议,依照《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议书》(胶水罚字[2021]第03号)交纳罚款20000元及滞纳金19999元。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说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抛弃陈说和申辩的权力。
上述罚款及滞纳金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催告书及《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议书》(胶水罚字[2021]第03号)到告诉书上的规则银行交纳。
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胶州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催告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60日即视为送达。